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母婴保健服务;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5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于1996年实施、2004年和2010年两次修正,在保障母婴健康、推动母婴保健事业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条款已不适应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培训;逐步增加投入,改善母婴保健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母婴保健服务;扶持欠发达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办法》规定,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下列孕产期保健服务:(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卫生营养、心理健康、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三)筛查高危孕妇,并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胎儿生长发育监护;(五)宣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知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健服务。
《办法》规定,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对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经产前诊断,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因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健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提倡孕妇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应当在有相应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负责接生的人员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卡)中认真填写分娩记录。
实行婴幼儿保健管理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生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
《办法》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做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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