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母婴场所的类型、设置场所、设置要求、管理维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上海要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根据《管理办法》,母婴设施包括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公共场所第三卫生间内的婴幼儿护理设施;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设置的休息、集(哺)乳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管理办法》明确,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大型商业网点;机场、铁路车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轨道交通和城市铁路换乘站等交通枢纽;儿童专科医院、设有儿科或儿保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文体旅游场所等。
同时,《管理办法》提出,公共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婴幼儿护理设施的第三卫生间,但不得以第三卫生间或者厕所替代母婴室。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要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管理办法》还明确,大型公共场所应当选择适当的点位,设置多个独立的母婴室。受因场地限制等因素影响,哺乳设施须与公共场所卫生间贴邻的,其出入口应错开布置且互不干扰,防止卫生间内空气流通至哺乳区。
2018年,上海启动全国首个省级母婴设施电子地图,并提出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实现母婴设施全覆盖。截至目前,上海全市母婴经常逗留的重点场所已基本建立了母婴设施。
根据2020年底统计数据,上海各类公共场所已建母婴设施1378个,是2017年的2.45倍;配置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4298家,是2017年的1.9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