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家庭都会聘请专业育婴师来照料出生不久的婴儿,徐女士就和某育婴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却发现平台委派的护理人员不具备育婴师资质,甚至还因看护不当让孩子从自动扶梯上翻落受了伤。日前,闵行法院做出了判决,支持了徐女士诉请的部分赔偿费用。
徐女士购买了育婴师服务,约定由持育婴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照顾婴儿,合作近一年内,这家育婴机构先后委派了六人上门。去年年初,服务人员何某推婴儿车从自动扶梯下楼时,未给孩子系安全带,导致孩子翻落摔伤。徐女士沟通后发现,这家育婴机构竟上演了一出狸猫换太子,其指派的6名服务人员中有两人不具有育婴员的资格证书。
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副庭长沈会川指出,在这个机构的宣传页面上,不具有育婴师资格证书的人,页面上记载的也是育婴师。
一气之下,徐女士诉至法院,认为这家育婴机构存在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并赔偿孩子受伤的相关医疗费、交通费等。
育婴机构认为,两名服务人员尽管没有育婴员资质,但持有母婴护理员资格证书,母婴护理员同样掌握婴幼儿照顾能力,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育婴师”范畴。
针对育婴员和母婴护理员的区别,沈会川法官指出育婴员是单独的职业类别,而母婴护理员只是家政服务员的细分类别,针对婴幼儿的部分,育婴员的职业标准更高。例如,常规体格检查、预防接种、常见症状护理、预防伤害与急救等知识育婴员都需要学习,但是母婴护理当中并没有涉及到这些方面。
沈会川法官解释道,从要求上看,针对婴幼儿照顾的部分,育婴员的资格、要求,以及标准高于母婴护理员,育婴机构等于是用标准低的母婴护理员,来代替育婴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闵行法院支持了徐女士的部分诉请,认为由两名母婴护理员提供服务的部分构成欺诈,而其中有一位护理人员前后两次上门服务,前一次由机构主动派出,这个期间属于欺诈,但后面一次是消费者主动选择的,所以认为不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育婴机构退还部分服务费5000余元,退一赔三赔偿原告15000余元,以及部分医疗费、交通费等赔偿费用。